manbet2021年1月,某健身房推出“599元即可办理两年期健身会员卡”的优惠活动。潘某得知后,随即与该健身房签订《入会契约书》,当即支付了入会费用及电子卡费用。2021年4月1日,潘某开卡使用。
期间,健身房自2021年2月开始未支付场地租金费用,门店场地出租方于2021年5月20日对该门店进行停电处理,导致游泳池及部分健身设备无法使用。2021年6月1日,健身房关闭门店,未再经营。潘某因无法享受健身服务,要求健身房退费未果,将其起诉至法院。
该健身房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,其行为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返还原告未消费的剩余入会费用及电子卡费的法律责任。
同时,因被告在停止营业后未及时返还上述款项,给潘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,故法院判决健身房向潘某返还入会费及电子卡费,并支付相应利息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。
商家以各种优惠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办卡消费,实际上是让消费者承担了预付卡消费的各种风险。消费者切忌被天花乱坠的宣传所混淆误导,也勿被低价优惠活动所诱惑。
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公司存在教练资源不足,经营不景气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果断止损,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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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和某健身公司签订《私教协议》,由该健身公司的王教练为陈某提供私教服务,如果原定的私人教练因故无法继续完成课程,某健身公司将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,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其余的课程;协议一旦签署,视为陈某认可本协议所有条款,相应的训练费用不予退还。
合同签订不久后,陈某被通知王教练团队全部更换离职,由新的团队接手并安排相关训练。更换教练之后,陈某发现提供的私教服务与之前相差很大,存在不专业、约课困难、无训练计划、频繁更换教练等问题,故要求退课退款,遭健身公司拒绝,双方发生纠纷,陈某遂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解除与某健身公司的《私教协议》并退还未履行的私教课程预付款14,800元。
双方签订的《私教协议》约定虽保留了某健身公司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,但不是随意更换。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,在某健身公司作出更换原私人教练的决定后,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,陈某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具有选择权。本案更换后的私人教练不符合要求,陈某有权选择不再继续完成其余课程。
法院判决解除陈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《私教协议》,由某健身公司返还陈某服务费12,000元。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,一审终审生效。
在消费者付款之后服务结束之前,一旦遇到教练变更、商家停止营业等情形,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,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类似消费时,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,谨慎选择商家、适度理性消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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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解除陈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《私教协议》,由某健身公司返还陈某服务费12,000元。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,一审终审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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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时,从吊绳坠落造成十级伤残,遂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。
原告王女士诉称,其在健身房办卡锻炼,在第八次空中瑜伽操课运动时,从吊绳坠落,造成肩部脱臼骨折,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及后续健身活动。事故发生后,其独自拨打120救护车送医急救,健身房也未派人陪同。
被告健身房辩称,作为一名成年人,且已健身多次,王女士对高空瑜伽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,应当知晓空中瑜伽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。健身房明确告知应着运动服健身,听从教练的指导锻炼,禁止拍照manbet,绝对不能松手。王女士未按照规定佩戴手套,未穿运动服,在不熟练新动作的阶段,趁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擅照,手打滑后摔落,王女士对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。从危险预防、事后救助等多方面,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并且态度积极地解决后续事宜。
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,在其开办的瑜伽课程上,学员王女士在尚未从高空吊绳瑜伽上安全下绳的情况下,教练即转身去辅导其他学员,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同时,王女士作为成年人,在做此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,未经教练允许擅自找其他学员拍照,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明显存在过错,应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。
综合考虑过错程度,法院酌定减轻的比例为30%为宜。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女士12.5万元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,对于健身者来说系安全保障义务人,应当对健身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包括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,专业健身教练等,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,应当控制学员人数或者增加教练人数,以保证教练能更好地照顾到学员。
健身者作为成年人,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在进行高难度健身动作时,应当专注谨慎,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健身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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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身者作为成年人,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在进行高难度健身动作时,应当专注谨慎,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健身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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